弹劾是指立法机构对政府官员提起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起源于英国。1376年,英国议会确定了首批弹劾案例。美国在制定宪法时借鉴了英国的弹劾程序。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美国宪法赋予众议院弹劾的权利,由其依据应予弹劾的指控提起诉讼;而参议院则依据弹劾指控条款对官员进行审讯。简言之,众院起检察官的作用,参院则相当于审讯陪审团。严格说,弹劾只是指起诉,被弹劾并不等于被免职;只有经参院审讯定罪后,才能被免职。
弹劾的具体程序是众院司法委员会首先对指控证据材料进行审阅,以确定有否开始正式弹劾调查的依据,如通过决议,即向众院动议开始正式弹劾调查。众院批准启动弹劾程序的议案后,授权司法委员会进行正式弹劾调查。调查结束,司法委员会如通过正式弹劾条款,将提交众院全体投票表决。众院只需简单多数票即可批准弹劾条款。
众院然后派员向参院提交诉讼书。参院则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将受弹劾者定罪。如被弹劾的对象是总统,参院的审讯需由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主持。一旦参院裁定总统有罪,总统即被罢免,由副总统取而代之。
美国历史上,国会仅对三位总统进行过弹劾调查,但是没有一个最后被罢免。1868年,由于在南北战争后重建南方问题上的争论,第十七届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受到弹劾,但在参院审判时以一票之差被宣告无罪,未被免职。1974年“水门事件”中,众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三项弹劾总统尼克松的条款。在众院对弹劾条款进行表决前,尼克松宣布辞职。1998年,美众议院以克林顿在其绯闻案调查中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为由提出弹劾动议,参议院参与了克林顿的弹劾审讯,但弹劾动议在参议院未获通过。
美国历史上曾受弹劾调查的总统
第一位受到弹劾调查的总统是美国第20届(第17任)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年)。约翰逊总统受到弹劾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他与国会之间的对立。作为曾是南北战争中唯一在联邦留职并拒绝加入南方联盟的南部参议员,约翰逊就任总统后,在如何重建南方联盟诸州问题的态度上与国会中的激进派差距较大。当时他主张允许南部各州只附带有限改革条件就可重新加入联邦,给予获得自由的奴隶以极少公民权利。不仅如此,约翰逊对规定总统未经参议院同意不得撤换某些联邦官员的任职法案也采取漠视态度,并贸然将激进派的盟友,陆军部长斯坦顿解职。作为回答,1868年2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决议案,要求对约翰逊总统进行弹劾,以惩处其违反官吏任职法和阴谋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等11项罪行。同年3月,在对约翰逊进行缺席弹劾审判后,参议院对弹劾案进行投票表决,结果以一票之差不足定罪所需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二。约翰逊被宣告无罪。